我发小发现做盗版生意能赚钱,就参与生产很多盗版软件了,给非法获利八万块了,现在被人曝光出来了,还可能有责任的,怎么判定使用盗版软件呢?有方法吗?
1、盗版软件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的软件。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使用盗版软件也不一定构成侵权。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软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支付费用,不构成侵权。
3、如果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则应当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并支付费用;如果没有授权就属于侵权,应当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根据《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进行复制是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均属于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盗版软件市场的存在空间,《条例》改变了以往只追究盗版软件的制造者、销售者和出租者法律责任的做法,特别对最终用户设定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用后继续使用。”此处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指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依据持有人的专业知识及获得该侵权复制品的渠道、价格等方面来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到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你作为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软件为盗版软件,均必须停止使用、销毁该盗版软件。否则,正版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03-15 08:28:42 回复
这种说法不正确,使用盗版软件一经著作人追究即为违法。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软件的最终用户,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盗版软件即为非法,可能被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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