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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约定服务月数减去已服务月数乘以500每月来算违约金。让签三年,合理吗?

ask****373 四川-德阳 其他咨询 2019.02.17 16:40:54 352人阅读

就是约定服务月数减去已服务月数乘以500每月来算违约金。让签三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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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2019-02-24 13:07:03 回复


一、
由用人单位出资且有支付货币凭证,是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方面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同时,即使用人单位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因而也不能要求赔偿。

二、
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方面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方面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的培训费用。

【案情简介】2014年5月刘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为5年,并被派出学习,学习培训费用2万元。2017年5月,刘某因家庭生活原因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刘某支付培训费的2倍作违约金,刘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赔付。刘某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单位要求赔付培训费用是否合理【法律解析】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刘某赔偿培训费,但金额过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刘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单位可以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刘某尚有2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刘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0.8万元。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个税的计算: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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