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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是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判决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贪污受贿罪的犯罪金额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后,又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将提高一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证据情况、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行为人事发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是否认罪、是否赔偿)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罪名成立,行为人通过认罪或者补救等方式,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2022-01-17 10:22: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