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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给其他车辆给撞了,把很多贵重物品给摔烂了,损失比较惨重,造成经济损失扣全额工资吗?

张* 吉林-延边 工资福利咨询 2018.10.12 09:20:28 537人阅读

我在送件的时候,不小心给其他车辆给撞了,把很多贵重物品给摔烂了,损失比较惨重,造成经济损失扣全额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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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
  
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50%左右的损失;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一定金额以上的损失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无法胜任岗位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8-10-12 09:2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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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报酬不同于普通债权,劳动者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法律法规亦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进行了严格限制。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条款,存在克扣情形,应予以返还。因此,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其损失逐月从李某工资中依法扣减。

2018-10-12 09:2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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