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由当事人按正常的医疗报销程序走帐。
2,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也可能侦查机关作为办案经费支出了。
上述1的处理方式是正常的处理方式,常规动作。
检察院羁押哮喘病人期间生病,小病的情况下,直接在看守所或者在指定的医院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大病的情况下会改变刑事强制措施,由刑拘或者逮捕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嫌疑人实际上会变得相对自由的,这个时候费用由嫌疑人自己承担。
但是绝对不会使用保外就医,因为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针对的是犯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通常的做法就是改变强制措施,给予相对的自由让他出去治疗
《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处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5)不得毁灭、违造证据或者串供。综上所述,嫌疑人处在监视居住的期间又犯新罪,可根据案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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