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从百度搜的 你做个参考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市本级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着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要求,经市土委会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竣工保证金收缴的范围。市本级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二、开竣工保证金收缴的标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三、开竣工保证金收缴的主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国土局和各区(园区)国土分局负责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受理、开竣工日期审核确认、开竣工保证金缴纳数额及违约金的审核认定。市财政局和琅琊区、南谯区、各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土部门通知书,办理开竣工保证金收缴、退款、违约金征收等相关手续,并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四、实行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制度(一)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开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经批准延期开工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等书面材料。
3.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4. 其他相关资料。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接到土地使用权人开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派员现场踏勘,将勘验结果在《滁州市建设用地开工申报核验表》上予以登记。
(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日内,向国土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经批准延期竣工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等书面材料。
3. 其他相关资料。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接到土地使用权人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派员现场勘查,将勘验结果在《滁州市建设用地竣工申报核验表》上予以登记。
五、保证金的退还。在规定工期内按时开竣工的,经国土部门实地勘验后,向本级财政部门出具退还项目开竣工保证金通知。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保证金退款通知,办理退款手续。
六、保证金退款比例(一)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的退还保证金总额的50%。
(二)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的退还剩余保证金。
七、延期开竣工违约金收缴。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开竣工情况进行监管。对未按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每迟1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八、项目开竣工的认定。项目动工建设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项目竣工是指: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九、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开(竣)工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提交开(竣)工申请报告。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收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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