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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快要破产了,企业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是如何的?

陈** 广西-桂林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9.16 11:56:55 541人阅读

我哥哥的企业快要破产了,资金链给断掉了,现在已经基本上运营部下去了,要进行具体的清算了,企业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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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 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
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
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
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2018-09-16 12:0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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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后的清算顺序
  
1、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公司剩余财产怎么分配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2018-09-16 11:57:55 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如果是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净资产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进行量化分配。“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而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为啥不包括外来的临时工与合同工,道理很简单:此前在这个城镇集体企业做临时工或合同工,他们和这个企业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拍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除按法律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外,其身份并不属于这个企业的“本企业劳动群众”,比如农村人员,他属于他所在的农村生产队那个集体的劳动群众,他对其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这也是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用工制度所形成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频布实施和通过企业改制等政策措施,也正是要解决这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和所有制问题。从而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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