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还需要三到四个月左右就会开庭。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 人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 应当在一 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 处死 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 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期限问题
1、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区别检察院 公安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样批捕前总共刑拘期限 7+7=14日 7+7=14日或7+30=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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