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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罗** 辽宁-营口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9.01 00:20:29 2145人阅读

朋友家药店在一次突击检查的时候发现有售卖假药的情节,经过了解之后还发现这种问题已经多次出现了,想问一下销售假药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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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018-09-01 00:3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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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018-09-01 00:2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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