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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不足,行贿无罪判决都适用哪些条件呢?

张* 辽宁-抚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7 17:45:28 1684人阅读

我爸因为行贿政府招商办的领导被抓了,案子正在审理,由于证据不足,我们想做无罪辩护,就是想问问行贿无罪判决都适用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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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简单来说,在诉讼程序结束时讨论“证据不足”才有实际意义。而在此前,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对事实的调查仍有多种途径和手段,自然不能武断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在此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结束,那么从理论上讲,法官心证得以形成的手段和程序就已经完结,即使此时形成心证,由于其所根据的并非经法庭调查所得的证据或信息,也具有违反证据裁判原则的嫌疑(现代刑事诉讼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的规范意义,即法官心证的形成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据)。因此形成“证据不足”的心证状态的确切时间只能是法庭辩论结束之时。综上所述,当且仅当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已经穷尽了一切法律上许可的认识资料和认识手段,而仍然无法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时,才能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018-08-27 17: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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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穷尽一切认识资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依赖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如果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有重大影响,都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应该调查的证据却没有调查,而轻率地认定为“证据不足”,就构成审理未尽,如果由此造成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便有可能在二审中被撤销。如果穷尽了一切支持与反对控诉事实的证据,仍然不能对控诉事实的存在形成达到证明标准的心证时,就具备了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第一个条件。
  
其次,用尽了调查程序和手段。所谓“用尽调查程序和手段”,是指法官用尽了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调查手段。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将法庭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限制于控辩双方有疑问的证据,并将这种调查建立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但法庭仍保留有一定的证据调查权。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的举证未能澄清的问题上,法官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在调查的手段和对象上,限于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方式对现有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不能抛开控辩双方的举证,另辟蹊径,自行调取新证据。如果法官穷尽了所有程序上可能的调查手段,仍不能对指控事实的存在形成心证,而且进一步的法庭调查也不会使争议事实更趋于明朗,此时,已具备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第二个条件。

2018-08-27 17:4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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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是对证据数量的客观描述,毕竟我们实行的不是法定证据制度,不能简单地根据证据的数量和种类作出判决。所谓“证据不足”,指的是案件的现有证据不足以使法官确立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的心证。“证据不足”的心证状态有两个临界点。其上界是法官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已经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此时应作出有罪判决;其下界是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获得了相反的心证,即确信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事实,此时应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在这两个临界点上,分别适用的是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适用问题。而如果法官的心证状态处于这两个临界点之间,那么就存在着一个适用“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问题。

2020-10-28 22:4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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