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合作合同被对方违约了,现在公司亏损了一大笔钱,那么这个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有啥啊?
根据公司的规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权限,可以下载并复制公司的技术秘密文件。被告的不当之处在于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文件下载及储存于个人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此种行为的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盗窃、利诱、胁迫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可相提并论。
2018-08-04 19:28:50 回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这里仅列举了盗窃、利诱、胁迫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但从该法第2条第1款来看,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业行为均属于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行为。因此,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2018-08-04 19:21:50 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以上就是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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