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可以休息的值班,不算加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八、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对于值班算不算加班,法律上无明确界定,在《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中,无值班这个概念。理论界有争议,主要是:
一种意见认为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与平日工作内容是否有差异,“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不是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加班。因此,不能享受劳动法上双倍的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值班与加班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牺牲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延长了劳动者的工资时间。因此单位在节假日要求职工值班以此为借口回避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享受双倍的工资待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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