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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最近准备打官司,咨询下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熊* 福建-三明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7.28 23:38:24 505人阅读

我哥哥最近准备打官司了,他之前就一直在筹备这个官司的资料,现在也是想要胜诉的,帮他咨询下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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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8-07-28 23: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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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18-07-28 23:39:24 回复

合同纠纷一般由 被告住所地 或 合同履行地 法院管辖。
  但合同双方可以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注意:约定必须书面,且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以下是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
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 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
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
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注:具体内容参见2002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3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人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五条解读时明确指出,“所谓滚动支付合同,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称谓。其是指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抑或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总的债务数额,而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及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在总的履行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滚动支付合同的债务也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其并非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不应适用本条的规定,但基于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而只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数额,该债务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性的特点,在实务中不易判定某一笔款项究系支付何期货物的价金,故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较为适宜。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后给付款项的,则给付款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结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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