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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是怎么算的呢?

邓** 吉林-延边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23 20:22:06 1755人阅读

我的一个妹妹,刚上班,最近加班,但是他不知道加班费怎么算,问一下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是怎么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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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加班种类
加班工资待遇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休息日
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法定节假日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即使安排补休的,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
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
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和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工时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工时制度,都要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才会生效。
4、计件工资制,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加班工资在不同工时制度下的计算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延长工作时间
备注
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补休的条件下)
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审批)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满足条件B)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B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日标准工作时间的
不定时工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不用安排补休)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需劳动部门审批
计件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A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五、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上面说的内容就是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2018-07-23 20:3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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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要在合同中明确,按理应该包含合同中约定过的绩效工资(不是指年终奖或其他特别奖励,没在合同中约定的那部分工资)先计算小时工资或者日工资,再计算加班费。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8-07-23 20: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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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20-10-22 15:42:37 回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你好,你要考虑的综合工时制如何计算月加班时数的问题,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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