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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最近遇到了不正当竞争,准备要打官司,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行为”,用以规范同行业间的竞争。以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般问题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仿冒行为第四章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行为第五章商业贿赂行为第六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七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八章限制竞争行为第九章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律师解析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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