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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处罚呢。

周* 四川-凉山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9 12:48:09 495人阅读

我的弟弟最近沉迷于打游戏,老是去网吧上网,想要咨询一下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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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实体市场竞争行为不同的新特点,由于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毕竟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导。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文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例举出来,这样可以方便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加以认定、适用。这是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的处理方式。

2018-07-09 12: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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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与现实经济生活一样,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现实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位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属于网络环境的专利。
(一)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其他误导性方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等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存在非常广泛,如诱饵广告、荐证广告、强迫广告等。
3,商业低毁行为
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 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二是,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网络经济条件下,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更是商业秘密的大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网络域名纠纷。
域名纠纷是当前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最早,引起关注最多的一类,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同仁堂等都遭遇过域名纠纷。具体可分为一下四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盗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册域名、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将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的回答,可参考以上的资料。

2018-07-09 12:50: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 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 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视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 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 “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侵权者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 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 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视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 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 “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侵权者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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