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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年遇到了一些经营困难,想申请资金重组,那么受过处罚的壳重大资产重组有什么法律依据?
同时,注入资产的其他股东股份锁定也由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重组方的锁定期限越长,对二级市场投资者越有利。新规正式执行后,忽悠式、资本运作式等短期概念炒作的借壳行为将大幅减少,淘汰垃圾壳与垃圾资产的交易,这使壳公司股价将具备更大的弹性,更有投资价值。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受过处罚的壳重大资产重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首先要明白借壳上市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种,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要求比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要严格的多,是按照IPO的标准来审核的。因此,实际在操作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和券商都尽量回避触发借壳上市的条件,避免严格审核。这次证监会把条件改得覆盖面更广,实质上就是为了打击这种规避行为,以便从严审核。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标准,特别是加上主业不能有变化这一条,基本上现有的规避的路就堵得差不多了,这大大增大了借壳上市的难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般可被认定为第七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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