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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次修订内容是什么?

李** 江苏-南京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22:31:09 405人阅读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特别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我也很好奇,就过来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次修订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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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业贿赂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是竞争优势,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如果一个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经营行为无关。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明确了“恶意对其他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次修订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2018-07-05 22:36:09 回复

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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