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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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单方作出决定。
2、均分原则
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产时,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部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较多,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来考虑,尽量在分割时不损害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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