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龙岩法律咨询 > 龙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

田* 福建-龙岩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5 08:52:06 1544人阅读

我姐姐因为低价倾销现在被起诉到法院了要求赔偿,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版行为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龙岩律师 涉外专长律师 龙岩涉外专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2018-07-05 08:57:0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版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

2018-07-05 08:54:06 回复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关于你所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版最的相关内容这就是我的回答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营者的定义有变化。新反法第二条中将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今后也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删除了“营利性”的要求,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二、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与《商标法》 实现有机衔接。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 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增加相应规制条款。 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对于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其主动办理名称变更前,将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