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6.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这一方子女名下,这样的房子,属于登记方婚后个人财产,属于这一方父母对该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登记了夫妻两人姓名,那么~~就属于对两人的赠与。
你说的明确表示,这个不好认定,所以~~个人认为。只要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人是两人,就属于对两人的赠与。父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收回赠与!!
对于二,也有不同看法,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该住房属于这一方所有,离异的话,住房产权不参与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条对另一方不公平!合理解释是,没错,住房产权在事先有书面约定前提,才属于这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没有约定,那么~~对不起,住房产权还是婚后共有,一方是婚前财产购买,那个属于债权关系,和产权无关!
另外,就算该住房产权属于这一方个人(有约定前提)但是,该住房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
以上个人观点,参阅了《新婚姻法》和《合同法》。纯属交流,。没有其他意思。
以上就是我对离婚后房屋分割限购吗?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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