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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转债权是如何进行转让的呢?

苟** 辽宁-葫芦岛 其他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3 18:56:20 1334人阅读

我朋友的知识产权被人侵权了,那被侵权人转债权是如何进行转让的呢?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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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侵权纠纷中,总有一些人会因为自己的侵权而给别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时候就是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法律进行侵权之诉的。侵权损害赔偿债权转让是构成什么呢?被侵权人转债权可以吗?
侵权之债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吗?
不可以
案情简介
钱某与孙某系某邮局聘用人员。2012年7月5日,钱某雇请孙某为其装修新房,因不小心踩空楼梯而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钱某潜逃。为维护社会稳定,某邮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款等计25.6万元,且双方约定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追偿的权力转移给邮电局。2012年12月3日,邮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通知钱某还款25.6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孙某家属与邮局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无效,故邮局给付死者家属25.6万元并约定债权转移协议无效,故仍应由死者家属孙某起诉钱某赔偿损失,邮局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邮局代偿他人侵权之债,是构成无因管理。邮局与钱某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故邮局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钱某偿还其已支付的赔偿款25.6而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本案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本案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条件:
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止让与的债权如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孙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偿权系孙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依法禁止让与。故邮电局与孙某家属所订债权转移协议指向的交易客体非法,故其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二、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有效。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向债权人改造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本案债务代偿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现行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此种清偿。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1、债务代偿的起因。
①当第三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代为履行时,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扣缴义务人及交通肇事纠纷中机动车车主的垫付责任等。
②当第三人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
③当第三人履行构成无因管理时,应当按照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考察本案债务代偿行为的起因,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2、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当中,钱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孙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邮电局不负赔偿责任。事发后钱某潜逃,也未与邮电局约定垫付赔偿事项。由此可知,本案事故中,邮电局即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但其代钱某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款实质行为是在即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是国家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因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由此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邮电局与钱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手段及范围有:
1、第三人为债务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债务人应清偿该债务、债务人应偿还第三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3、债务人应赔偿第三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4、第三人为债务人管理事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故邮电局可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有权要求钱某偿还代为支付给孙某家属的25.6万元。

2018-07-03 18: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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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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