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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追加担保怎么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胡* 福建-漳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02 17:50:46 882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合同到期了,我想问问借款合同到期追加担保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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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得确定下在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时应该也有额外签署的保证合同,里面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贷款到期日至(基本上2年)这样的话就算借款合同到期了 保证人也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追加担保怎么办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2018-07-02 18:0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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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7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借款借据记载的起息日至2005年10月26日。随后A银行依约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B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
2009年10月27日,A银行与C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为B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支取凭证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0年3月,A银行将C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二)律师分析:
由于C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而《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日为2005年10月26日,C公司的保证期间到期日应至2007年10月27日止,但C公司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却是《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的生效日即2009年10月27日。也就是说,《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远远早于其起算点,这显然相互矛盾,该保证期间客观上不存在。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此类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对于如何计算C公司的保证期间可能主要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C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其理由是:
(1)《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到期日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该期间晚于借款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按照《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在2007年10月27日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到期,《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C公司在《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早已届满,C公司相应的保证责任已经因此而免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应计算六个月或两年,则C公司的保证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C公司应当履行保证责任。其理由如下:
(1)《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到期日远早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日,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该约定无法计算保证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规定精神和公平诚信原则,《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当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因此,保证期间应当计算为六个月或两年。
(3)由于《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已于2005年10月26日届满,C公司于2009年签订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不能按照已经到期的借款期限起算,按照公平诚信原则,保证期间自《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即签订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或两年较为公平。
(4)若将《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则C公司的保证期间应自《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生效日即2009年10月27日起计算六个月,C公司保证期间的到期日应是2010年4月27日;如果将《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确,那么C公司的保证期间应自《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生效日起计算两年,则C公司保证期间的到期日应是2011年10月27日。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却导致C 公司是否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本案最终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进而判定C公司是否应对B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将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三)律师建议:
在办理追加保证担保相关业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证期间,以避免纠纷,规避金融法律风险。若追加保证担保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则保证期间应约定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追加保证担保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保证期间应约定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上面就是借款合同到期追加担保怎么办 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2018-07-02 17:5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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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二)看准时机当面要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换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三)反向借钱
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如果对方想起还欠你钱,自动还了比较省事,但是如果对方不提还钱但是借钱给你,那么你就可以提起借钱给他的事情,然后就可以拿到钱了。
(四)如果通过上述办法仍没有办法要回借款的话,则可以视为产生了借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债。
借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借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借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借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超过两年的有的省市支持,有的不支持。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gt;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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