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是指人民收到原告的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不予受理与驳回、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之后人民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的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没有受理,当事人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仅适用
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人交纳并承担。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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