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倪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显美独任审理,后被告吕某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显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永建、人民陪审员黄信彪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0月27日、2012年2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远畅、晏文辉,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华林、柯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装修原告位于荣昌县棠城国际4楼的阿藏足浴休闲会所,工期为60日,开工时间2010年10月28日,竣工时间2010年12月29日,工程造价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