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条中第二十二条中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是什么?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2020-11-17 23:12:11 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四年多时间了,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仍然存在一些理解和认识上的本质分歧。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原文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易懂的条款,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两种完全相反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该条文的意思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即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文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作广义理解,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的这些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种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就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也就是说根据这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对于这四种违法情形下发生的风险,保险人依法不予赔偿。
另一种理解则完全相反,认为该条文不是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文的意思是:有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对该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作限制性理解,仅指狭义的、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与人身伤亡有关的财产损失。
这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请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