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到存折,如果对存折里的钱款并未实际控制,是不属于盗窃既遂的,而是属于盗窃未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成立条件即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我国刑法对盗窃的对象没有限制,故对物的概念可作较广的理解,除有体物外,也可包括无体物。一切钱财,包括银行存折、支票、股票、公债券、车船票、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等,均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盗窃枪支、弹药等,盗伐森林等行为,均应根据刑法相应的规定论罪处刑。无主物不属他人之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暴力手段违背他人的意思,或者至少未得其同意,私自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本罪的必备要件。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较严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因未到期的定期存折不能即时兑现,所以存折上的金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之中。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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