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则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关于执行异议撤销扣划裁定书不服怎么处理的问题,请参阅《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2018-06-20 10:40:34 回复
1、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再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撤销,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这个方式来撤销原判决书。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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