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制作执行终结裁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一物承担人的;
第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第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
六,人民法院认为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回答。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表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执行工作就无从进行了,只能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死亡,一般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他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有义务承担人的,仍应依法予以执行。但如果被执行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终结执行。以上就是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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