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将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到仲裁委,然后由仲裁委转交到人民法院,而不是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位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可能是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劳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条也不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而且,诉中财产保全并不强制劳动者必须提供担保,对于那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劳动者必须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将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到仲裁委,然后由仲裁委转交到人民法院,而不是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位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可能是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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