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都属于法院在诉讼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形式,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和判决书主要区别在于: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判,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判决书,如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处分,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裁定书,如驳回起诉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等。
律师解析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交给办案单位或者法院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律师解析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或者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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