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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形式是什么法律传唤形式呢?

杨** 湖南-邵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14 20:46:54 1458人阅读

我朋友不愿意和他的老婆离婚,现在他的老婆已经去起诉了,法院传唤的形式是什么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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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2018-06-14 20: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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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传票的方式传唤当事人,以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证人到庭。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传唤的形式可以适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适宜的方法,如口头方式传唤,打电话,捎口信,也可以委托证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邻居转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一方当事人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随时传唤,是指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机构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不受时间上的限制,传唤当事人。
对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原告到庭请求解决时,被告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面、电话或者请基层组织人员捎口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对于被告不在本地的,如被告居住在本院辖区外的情况,是否采用简便的传唤方式,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较普通程序简便,其原因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被告是否居住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不会影响案件的性质。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也可以采用简便的传唤方式。

2018-06-14 20:48:54 回复

对于经侦是以哪些样的形式传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到的,可以进行拘传。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 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 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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