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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受伤后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救济方式

杨** 湖南-常德 工伤鉴定咨询 2018.06.11 18:01:56 44人阅读

我父亲的年轻时候的同学近期由于工作受伤,请问律师关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救济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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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18-06-11 18:1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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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救济方式有: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方式。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受理工伤申请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18-06-11 18:03:56 回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先,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其次,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
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通过
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具体
补救方式如下
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
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签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
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签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
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
重新鉴定。
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
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
力,包括两种情况
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
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
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
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
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
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
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
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
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二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
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问题》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
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
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由
于当事人本身知识有限,所以很难在某一专业上
与专业的鉴定人相对抗,所以如果当事人聘请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与鉴定人进行对抗时,就会增
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但必须注意的是:第一,聘请
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人负担。第二,为了使法官信服你对鉴定结论的反驳
意见,那么聘请的人员应该比鉴定人更专业、更
权威,以免得不偿失。

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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