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只是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重整程序终止时为重整期间。另外,第90条规定了被批准的重整计划应有执行的监督期。也就是说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期限未作限制。所以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经提出并由人法院通过,则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则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达到规定标准也可申请终止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希望上述关于申请终止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到你。
解答如下,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提出。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您好,针对您的在哪些情况下重整程序终止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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