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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要怎么处理呢?

张** 四川-广元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7 14:44:51 72人阅读

我家现在因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发生了纠纷,两家人僵持不下。想要问一下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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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2、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一种出让类别,只是土地的用途类别;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2、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一种出让类别,只是土地的用途类别;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不同

2018-06-07 14:47:51 回复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应注意的事项: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数×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记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3、四至界限同上。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六、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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