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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老家的土地一直没有人去耕作,时间久了就荒废了,现在他们家想把这些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管理,但是在与人购买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事情,想问一下私人土地买卖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根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解决私人土地买卖纠纷的方法如下: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2、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这位知友,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土地纠纷一般都是怎么解决,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由村委会调解,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土地纠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分家有分家的规矩,谁家分家不分家,还弄租啊,你的长辈也好意思瞎胡扯八道。当然违背常规分家,就准备后果自负,法律会该怎么着怎么着,由不得群众为所欲为,即这样的租不存在。凡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村里都有底账,就别提的证件了。据此也可以得出这不是土地纠纷的结论,明明是有人故意捣乱,胡搅蛮缠,何必避重就轻,自欺欺人呢,乡政府应该不会承认土地纠纷。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府不赔偿很正常。你怎么不提你们家缴纳农业税或者公粮以及领取农业补贴的事呢,农业补贴对于政府认定是谁家的土地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专业解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不能私自买卖,农民只有使用权,无支配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有、销售或非法转让土地,但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分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但监管机制不完善,土地所有者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为地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而非土地所有者自行决定。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农村房屋确权之后可以转让吗,非法买卖土地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专业解答农村私人土地买卖合同的书写应当包括:农村私人土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农村私人土地买卖合同的内容、转让标的的具体信息、土地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农村私人土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
律师解析 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买卖。因为个人只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将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村村民的一项福利性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当满足“一户一宅”,不得存在“一户多宅”的实际情况,一户之中具有多个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在依法进行分户后,可以作为受让人受让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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