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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土地征地补偿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陈** 福建-漳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5 21:44:46 228人阅读

我今年在这边遇到了土地纠纷!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所以想了解一下调换土地征地补偿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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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2018-06-05 21: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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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调换土地征地补偿纠纷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018-06-05 21:46:46 回复

案例:我是山东农村的,家里的土地最早是由村委会分的,四五年前我家与别人互换了相同大小的土地,当时两家人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协议,因此也没有备案。但在这四五年中,两家都在互换土地上耕种。然而今年,两家因为某些问题闹翻了,他家就想反悔,要求要回原土地,但是我家留着那块互换地是想盖房子,所以不想换回土地,那么,这种情况他家可以要回土地吗?
其实在我国农村地区,为方便耕种,有很多农民之间会互换耕地,但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备,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这位农民朋友,你们当时互换土地的时候,一没有书面协议,二没有备案,你这种情况下是很难保住互换地的,如果对方要求换回原有土地,那么你只能换回土地了,没有别的办法,没有凭证,就靠口头协议谁会信了!
接下来,就农村互换土地纠纷怎么处理,给大家整理了法律政策,希望农民朋友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两位村民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无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备案与否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调换后征地赔偿纠纷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两位村民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你好,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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