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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喝醉酒到孙某家强烈敲门,踹门,孙某打开门,李某打了孙某一拳,孙某及其妻子出门

ask****723 山东-潍坊 醉驾咨询 2018.06.04 20:55:09 2395人阅读

李某喝醉酒到孙某家强烈敲门,踹门,孙某打开门,李某打了孙某一拳,孙某及其妻子出门追李某,被李某打的左眼眶内壁骨折,同时李某被打了几拳,被棍子打了几下,没有大的伤害,这样的话应该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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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12201条

如果报警,看看伤情鉴定情况,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则要负刑事责任。

2018-06-04 21: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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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2010年2月27日,孙某与刘某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某从刘某处承租位于五莲县城解放路北段的门面房两间用于经营药店,每年租金2万元,租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如刘某在租期内用房应提前60天通知孙某,并退还孙某预交的租金,负担孙某的营业损失和迁移费用房屋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刘某应立即通知孙某,并按天数退还租金。后因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协商,孙某与刘某于2011年12月18日订立协议,约定:孙某腾空房屋刘某赔偿孙某商业损失费,房租、押金共计25800元,并于当日为孙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孙某商业补偿费、房租、押金总计25800元整,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孙某按约定腾退承租房屋,刘某于2011年12月30日给付孙某5000元,未给付其余20800元。在审理中,刘某以孙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和欠条,并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孙某与刘某订立的协议及刘某出具的欠条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及欠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刘某关于协议及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腾退房屋的义务,刘某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孙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20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应符合以下标准:。

2020-11-17 18:48:35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3891条

建议报警

2018-06-05 09:29:58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647条

及时报警,进行法医鉴定

2018-06-05 16: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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