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除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重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改,或者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盗窃亲属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即使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具体案件,也应当充分注意行为人盗窃的毕竟是自己近亲属的财物这一特殊性,以及其亲属气氛、反感情绪也会变化的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和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慎重确定是否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就规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一规定虽然并未对哪些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的列举,也没有具体指出处罚上应当如何“有所区别”,但可供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酌情作出判断和决定,在定罪时要格外慎重,在处罚上要考虑必要的从宽。之所以对此类案件与在社会上盗窃的案件实行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从实质上讲是因为盗窃自己家庭和近亲属的财物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追究。司法机关认为确有追究必要的,也主要是从更有效地教育惩戒行为人方面考虑的。从实际上来看,偷拿自己家里和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主观恶性都不深,案发后也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不判刑往往比判刑的社会效果更好,判处轻刑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要好,判处缓刑或管制刑比判处监禁刑社会效果要好,这样可以使其不脱离家庭和亲属,放在社会上改造,更有利于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缓和,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
2018-06-04 06:26:08 回复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自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与盗窃罪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