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配偶失踪可否离婚方面的内容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是夫妻一方玩失踪,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不在就不会去管,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的。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送达期限届满后2个月,无论对方是否收到传票,均视为送达。
二、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进而解除婚姻
1、宣告失踪要是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宣告死亡一方下落不明满4年,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在配偶失踪的情况下,若另一方想要离婚的话,通过协议方式肯定是不行的了,毕竟此时都找不到对方人,何谈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呢。这种情况下,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就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先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失踪或死亡,然后在来离婚。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当日起,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死亡判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定,撤销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认定其夫妻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应当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二、配偶失踪可否判决离婚
提起离婚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对于第一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就是配偶失踪可否离婚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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