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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关于男性家庭暴力的问题

苏* 四川-乐山 家庭暴力咨询 2018.06.01 11:05:18 138人阅读

本人最近因为家暴身体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我想对于家暴的问题进行起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很少,我想请各位网友帮助我解决一些关于男性家庭暴力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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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11:15:18 回复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您好,关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的问题,一般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毒瘤,曾被人称作“无法避免的后果”,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在寻求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和方法。本文主要就家庭暴力的含义、特点和原因等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找出其存在的社会根源,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提出了解决家庭暴力的新视角。【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根源解决在笔者身边曾发生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情,一个约八九岁的小男孩不慎丢失了饭缸,就这样一件小事,其父却残忍地把他从家里一直踹到了大街上,边打还边用十分难听的脏话对孩子进行辱骂,而孩子的母亲虽看在眼里却不敢上前阻拦,有些实在看不下去的好心人上前劝解,这位丧心病狂的父亲却说:谁敢管老子家事,老子就宰了他!一、家庭暴力的语义界定从上文的例子可以看出,孩子是直接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其母亲不敢上前阻拦的反常行为来看,这位母亲所遭受得家庭暴力也不在少数。因此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应该包括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许是观念和文化的不同,外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比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宽泛得多,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注重共同生活之实,即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维系的家庭。而笔者认为,顾名思义,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因此语义界定不宜脱离“家庭”这个外延限制,把实与家庭无关的暴力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首先,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还广泛地存在于不同出身、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另外,不管是在贫穷落后的过去还是在物质相对富裕的今天,家庭暴力都从未间断过。因此,无论从经济的强弱上、文化的高低上或是历史的先后上看,家庭暴力都从没有消失过,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像上文那样描述的家庭暴力事件在人类社会中是十分普遍的,几乎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亲历过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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