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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公司修建的铁路塌方,有一方面可能公司没有实施或者按照设计要求做好防护工程、排水等后续工程施工,另一方面可能主体个别地方不完全符合铁路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关于铁路建筑质量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建筑法》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3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公司的铁路建筑质量民事上诉状,需要对“质量”负责。要对该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进行解释适用,对工程“质量”的范围、比例、原因等进行解释,就铁路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进行解释。
建筑质量民事上诉状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 、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建筑公司以质量问题克扣民工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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