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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案外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状内容是什么?

王** 辽宁-辽阳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4 22:12:16 1314人阅读

我最近涉及到了一起案件之中,我想要提起相关的监督情况,想知道案外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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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
1.适当调整了申请再审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反复审查。所以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明确将申请再审管辖一律“上提一级” 。“上提一级”代表多数申诉人的愿望,但也带来了上级法院任务量的巨大攀升,引发上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质量危机等问题。考虑到“有的当事人不愿意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特别是地域跨度较大的边疆省区这种情况更为突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也就是通称的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细化了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对于申请再审案件来说意义非凡,理由在于当事人只能以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提出民事再审申请,民诉法没有列举的事由就不是我国民事法律承认的再审事由。原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一项再审兜底事由,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次民诉法修改删除了管辖错误事由与程序性兜底事由,并将第5项事由中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限定为“主要”证据。从现在规定的再审事由与原来的再审事由相比较来看,本次民诉法的修改限制了一部分案件进入再审。另外本次修改还将原来的15项再审法定情形修订为13项,再审事由落列更加精炼和明确。
3.删除了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一律由院长署名的规定。按照2007年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自己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并不必然说明原审错误。案件经过再审以后,存在改判情形也存在维持原裁判情形。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5条规定,启动再审的民事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于再审裁判由合议庭署名,而认为有错误进入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则由院长署名,因而出现了所谓“小法官改了大法官意见”的弊端。为了避免这一弊端出现,本次民诉法修改删除了原民诉法第185条中“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规定。
4.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本次修改一是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具体规定详见民诉法209条)二是增加了检察监督范围,即检察院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监督;(具体规定详见民诉法208条)三是增加了监督手段,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具体规定详见民诉法210条)
5.确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模式,完善有限再审。本次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级别没有限制。本次民诉法修改后规定,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起案件经过一次申请再审,一次申请检察监督后,不得再行申诉。
6.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2007年民诉法规定了“二年”外加“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本次民诉法修改将申请再审期限调整为“六个月”外加“六个月”。
7.调整再审一律中止执行规定。修订前的民诉法规定启动再审一律中止原裁判执行。本次修改规定以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018-05-24 22:1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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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如下: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020-11-07 02:4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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