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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 同,就应当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通过庭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这一 主张。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充分证明原告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地表示, 应得的法律支持。 二、被告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撤销赠与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撤销赠与 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05-22 18:2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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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是原告自愿赠与的行为,原告分别在《赠 与协议》和《赠与合同》撤销赠与民事起诉状上表示自愿赠与给被告,同时亲自签字并经原告多名子女和律师见 证, 《赠与合同》 更是经过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充分表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所为, 不存在 受被告及其母亲的欺骗和利诱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 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 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018-05-22 18:14: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