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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收养限制是什么,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卓** 辽宁-盘锦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3 15:26:05 1431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收养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放宽收养限制是什么,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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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 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4)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二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2018-05-13 15: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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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竟业限制补偿金个税的问题上,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处理。

征地拆迁中,存在着“拆迁户口冻结”,一般以征收公告发布的时间为节点,征地拆迁区域的户口开始冻结,一般只能出不能进。拆迁户口冻结期限一般是到拆迁项目结束为止,如果超过一年没拆迁将自动解冻。为什么要进行户口冻结呢,因为户口和拆迁补偿一般是挂钩的。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需要安置该区域的农业人口,而部分地方的拆迁安置政策都是根据户口来认定安置对象的,所以,现实中,一旦听闻某地要征收拆迁,大量外来户口或者其他因故迁出的户口,为了争取补偿款都想法设法迁入拆迁区域,造成拆迁区域户口数量暴增,因此规定了“拆迁户口冻结“。有些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单纯以户口冻结作为借口,拒绝给某些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进行补偿,也是属于违法,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积极走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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