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厂肯定有责任的,至于医药费,要看工厂是不是为你父亲入了工伤保险,如果入了,就由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0天内),并送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以及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款规定,由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该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并根据第三十一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出院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你要督促用人单位去申请,不然他们可能不会给你去申请),鉴定结果如上了等级的,单位和工伤保险公司还要根据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进行赔偿。(我估计你父亲上个十级是没有问题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中,十级第14条:身体各部分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这里的伤残等级我只给你做个参考,具体还是看专家鉴定的结论)
如果厂方没有为你父亲入工伤保险,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时候你最好能让你们厂方去申请工伤,毕竟有关申请的材料在他们那里比较齐全,而且这也是他们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如果是你自己去申请,就相对麻烦点。强烈建议不要私了。
以上是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的条款。
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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