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必须的丙类药品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非抢救必须的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丙类药品一般都是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新特药、保健药,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不予报销,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丙类药物不在上述三大目录的范围之内,属于超出标准的情形,超出“三项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
3.但是,除非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并经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丙类药物进行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无锡市、厦门市、蚌埠市以及福建省等地已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超出“三个目录”的情形做了相关的规定,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在进行申报工伤丙类药物的时候,以上内容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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