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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育津贴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呢、

黄** 内蒙古-通辽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4.29 21:21:02 1346人阅读

我姐姐的一个同学在长沙市生了孩子要去申领长沙市生育津贴,长沙市生育津贴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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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2018-04-29 21: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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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生育保险政策不同,因此各地区生育津贴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立生育津贴项目。那么长沙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吗?长沙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根据长沙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长沙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津贴,还包括男职工配偶一次性补助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支付;
长沙市生育津贴标准男职工配偶一次性补助金 =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2565元)的50%支付。

2018-04-29 21: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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