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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解行为?

梅** 陕西-渭南 税务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9 19:06:17 2251人阅读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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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税务行政处罚调解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以上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解行为相关回答

2018-04-29 19:07:17 回复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未果或一方反悔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999年实施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将调解机制引入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因为《条例》所规定的是一种有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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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调解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适用调解。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是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调解是有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调解的。

    2025.01.20 12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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