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我国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因为叔叔想要申请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说明,不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专业解答公司如果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有纠纷,认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程序错误、对处罚决定不服气、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侵权行为等,造成自身商标知识产权的侵害,符合法定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申诉。
专业解答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专业解答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以下这些: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拘捕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打等暴力做法或者唆使他人以暴打等暴力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五)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其他违法做法。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拘捕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打等暴力做法或者唆使他人以暴打等暴力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五)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其他违法做法。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拘捕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打等暴力做法或者唆使他人以暴打等暴力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五)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其他违法做法。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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